一、群众得病怎么看?
答:参加医保是基本,分级诊疗有规定。小病最好到当地村卫生室或社区医院看门诊;病情较重的建议先到乡镇卫生院,看不好再到县(市)医院;确因病情需要的就到州级或转州外医院看,但必须是定点医院,还要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不办手续的,不享受“一站式”结报,报销比例降低20%。
二、门诊费用怎么报?
答:(1)门诊费用有3种,即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
(2)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报销就在本县(市),每人每年不能超过80元。
(3)高血压、糖尿病和同时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400元、800元、1200元,年度支付限额内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为70%,不设起付线。
(4)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要申报,原则上要在州内公立医院看,即时结报;确因病情需要的就到州外公立定点医院看,费用先由个人垫付,随后带上发票和电子处方到当地卫生院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70%。
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分为4类50种。
病种 类别 | 病种名称 | 年内累计封顶线 | 报销 比例 |
Ⅰ类 (7种) |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 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为20000元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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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18种) | 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 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14000元,其他疾病为10000元 | |
Ⅲ类 (18种) | 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腰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式病,老年痴呆症 | Ⅲ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3000元 | |
Ⅳ类 (7种) | 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病,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 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 |
三、哪些是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答: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指《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医疗费用100%按比例报销;“乙类”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20%后按比例报销;“丙类”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
四、什么是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几种?
答:1.起付线是按不同医院级别和标准,在住院医疗总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2.起付线标准分四种:一级医院(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院)150元;二级医院(主要指县市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州外3000元。
五、基本医保住院报销的比例有几级?一年最高报多少?
答:1.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报销比例有四种: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转州外60%。
3.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60000元。
六、大病保险如何报?
答:1.普通城乡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分段报销: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不设封顶线。
2.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保倾斜政策,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3.意外伤害报销政策
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七、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几类?怎么补?
答:1、自2021年8月1日(含)起,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
救助对象 | 救助 比例 | 备注 |
特困人员 | 100% | 民政部门认定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100% | 民政部门认定 |
农村一、二类低保 | 75% | 民政部门认定 |
农村三、四类低保 | 70% | 民政部门认定 |
返贫致贫人口 | 70% |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
易返贫致贫人口 | 60% |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
脱贫人口 | 60% |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
患有50种大病的一般户 | 60% | 各乡镇、医保部门认定 |
二次救助 | 30% |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 |
2.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3.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患重特大疾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实施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4.积极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八、生育费用如何报?
答:生育费用按定额给予报销。报销标准为:一级医院顺产900元,剖宫产1500元;二级及以上医院顺产1400元,剖宫产2500元。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生育时发生合并症,费用超出定额标准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
九、什么是“一站式”即时结报?
答:城乡参保居民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出院时只交个人自负费用。
十、不能报销的费用有哪些?
答:城乡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5.出国出境就医的;
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